已经领取了农药经营许可证,要在别的县开办农药经营分支机构怎么办?
问:
我已经在县里领取了农药经营许可证,但是我又准备在别的县开办农药经营分支机构,应该怎么办理?
答:
农药经营许可证是“一企一证”,你已经在本县办理了农药经营许可证,就可以在本县经营农药,同时可以在本县设立分支机构。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在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备案。新设立或新增分支机构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地核查。
如果你在外县开办分支机构,就跨出了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业主管部门的管辖范围,应该先自愿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申请注销已经获得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农业主管部门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依法予以注销。
注销以后,再在上级农业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首先,在设立分支机构的县工商部门办理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其次,向能管辖包含分支机构的上级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同时提交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第(4)(5)(6)(7)(8)项纸质资料,并单独装订成册,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即:
(4)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所有权或租赁证明材料;没有产权证的,出具房屋使用证明材料替代;
(5)营业场所(30平方米)和仓储场所(可以租用总部的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相关照片;
(6)计算机及农药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7)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8)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第三, 每一个分支机构必须有一个以上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的经营人员。
上级农业主管部门受理以后,进行资料审查、实地核查,受理申请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